潍坊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市行政区域内非流动人口和灾害发生时在本区域内的外来人口。
1.洪涝、干旱、台风、龙卷风、大风、大雨、暴风、暴雨、雷电、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自然灾害)。
2.溺水,居家煤气中毒,居家液化气中毒,居家天然气中毒,氯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意外坠落水井、旱井,姜井等地下储物空间内二氧化碳浓度过高或过低导致的中毒,务农作业时发生农药中毒导致人伤亡或儿童误食农药导致农药中毒等特定意外事故(以下简称特定意外事故)。
4.见义勇为人员救助补偿。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见义勇为人员(不分户籍)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遭受人身伤亡,以及因见义勇为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5.精神障碍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肇事肇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无责任单位或部门的。
6.甲类传染病。在本行政区域内,因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导致居民人身伤亡、没办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但医务人员在救治传染病患者的诊疗活动中遭受感染的情况除外。
7.恐怖活动。在本行政区域内,因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导致居民人身伤亡、没办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但组织、实施或参与恐怖活动者的人身伤亡除外。
8.重大故救助。在本行政区域内,由于、重大活动发生拥挤、踩踏造成人身伤亡的,在无另外的政府救助或责任人赔偿时。
9.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在本行政区域内,由于出现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导致人身伤亡,经公安机关立案后,在无另外的政府救助或责任人赔偿时。
10.野生动物袭击侵害致人伤亡救助。在本行政区域内,遭受野生动物袭击,导致人员伤亡的,在无另外的政府救助或责任人赔偿时(因非法捕捉、猎杀野生动物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的,不在赔偿范围内)。
2.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和房屋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家具等3类特定家庭财产的损毁。
4.施救费用。以上保障责任范围内问题导致的房屋、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和房屋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家具等特定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事故发生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所发生的施救费用。
(四)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件后,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二)每次事故抢险救灾、应急救援、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金限额50万元/人。
(四)每次事故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800元,房屋附属设施、家用电器、家具等救助金限额3000元。
(五)施救费用。每次责任限额为实际赔偿金额的30%,在保险金额外单独计算。
(七)政府应急救助补偿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5000万元。特殊情况下,应被保险人要求,可酌情增加赔偿限额。
(八)甲类传染病、恐怖活动导致人身伤亡救助金限额7万元/人(包含医疗费用)。
(九)拥挤踩踏伤害、野生动物伤害、精神病人伤害他人、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伤害导致人身伤亡救助金限额5万元/人(包含医疗费用)。
特别提醒:其他报案电话、报案渠道均不是正规报案方式,不指定代理人,请注意分辨,杜绝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