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广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请求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补偿案
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子过程中,为保管所查封、扣押资产,违法占用与刑事案子无关的补偿请求人的不动产并形成其经济丢失的,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则的景象。补偿请求人据此请求国家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撑。
2011年7月1日,重庆某广房地产生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广公司)、重庆某城房子出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城公司)为出租方,将重庆市九龙坡区某商业用房负一层(平街层)商场出租给重庆某利茂业轿车租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利轿车租借公司)、将一层(平街二层)商场出租给广东某家健康工业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家健康公司)。两家承租方公司的租金付出至2012年7月15日。
因某利轿车租借公司和某家健康公司涉嫌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于2012年5月15日决议对其立案侦办,并对相关承租商场内的涉案物品及车辆就地扣押。后因某利轿车租借公司和某家健康公司承租场所需求腾退,故自2013年5月22日起,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将扣押的涉案物品及车辆转移至重庆某广公司、重庆某城公司一切的车位内,直至2017年9月30日。
后重庆某广公司、重庆某城公司就其租金丢失、物业处理费、车位租金、水电费丢失向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请求国家补偿。其间,经重庆某广公司、重庆某城公司洽谈赞同,建议该丢失的权力独自为重庆某广公司享有。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作出九公刑赔字〔2017〕2号刑事补偿决议:对重庆某广公司不予补偿。重庆某广公司不服,向重庆市公安局请求复议。重庆市公安局作出渝公赔复决字〔2017〕36号刑事补偿复议决议,保持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九公刑赔字〔2017〕2号刑事补偿决议。随后,重庆某广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请求作出补偿决议。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补偿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渝05委赔12号国家补偿决议:一、吊销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九公刑赔字〔2017〕2号刑事补偿决议和重庆市公安局渝公赔复决字〔2017〕36号刑事补偿复议决议;二、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在本决议收效后三十日内补偿重庆某广公司人民币1083300元。
国家补偿法第十八条规则:“行使侦办、查看、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略产业权景象之一的,受害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力:(一)违法对产业采纳查封、扣押、冻住、追缴等办法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关于处理刑事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5〕24号)第三条规则:“对产业采纳查封、扣押、冻住、追缴等办法后,有以下景象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免除查封、扣押、冻住等办法或许返还产业的,归于国家补偿法第十八条规则的侵略产业权:(一)补偿请求人有依据证明产业与没有完结的刑事案子无关,经审查事实的......”本案中,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议对某利轿车租借公司、某家健康公司立案侦办后,对上述公司相关承租商场内的涉案物品及车辆采纳就地扣押办法,并在商场租借到期后仍然置于重庆某广公司的商场及车位内保管。尽管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未对重庆某广公司的上述不动产进行查封,但客观上占用了该不动产,且在查明重庆某广公司与本案所涉刑事案子无关的情况下,亦未及时将该不动产移交给重庆某广公司。上述行为给重庆某广公司形成经济丢失,侵略了重庆某广公司的产业权,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应当承当国家补偿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查看院关于处理刑事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5〕24号)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