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私运的货品、物品偷逃税款方法》,现予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涉嫌私运的货品、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作业,保证计核作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计核是指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对涉嫌私运的货品、物品偷逃税款进行核定的行为。
第四条私运毒品、兵器、弹药、核资料、人类遗传资源资料、假造的钱银、国家制止出口的文物,国家制止进出口的宝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制止进境的固态废料和危险性废物等不以偷逃税额作为科罪量刑及确认私运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范的货品、物品,不适用本方法。
第七条海关出具的计核定论,经私运违法侦办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检查承认,可当作处理私运案子的根据和科罪量刑的依据。
第八条涉嫌私运货品的计税价格应当以该货品的成交价格为根底确认。成交价格不能确认的,其计税价格顺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认进出口货品计税价格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认内销保税货品计税价格方法》规则的除成交价格评价方法以外的评价方法确认。
运用倒扣价格评价方法时,涉嫌私运货品的计税价格能够国内有资质的价格确认组织等单位出具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为根底,扣除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赢利和费用后确认。其间进口后的赢利和费用归纳核算为计税价格的20%。
涉嫌私运货品的计税价格包含实践产生的、有依据证明应计入计税价格的运送及其相关联的费用、保险费。
第九条私行出售减免税货品涉嫌私运的,应当以该减免税货品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根底确认原进口时的计税价格,并依照该货品私行出售时已进口时刻与监管年限的份额进行折旧。原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不能确认的,应当依照本方法第八条的规则进行确认。
计税价格=涉嫌私运的减免税货品原进口时的计税价格×〔1-私行出售时已进口时刻(月)/(监管年限×12)〕
上述核算公式中已进口时刻自货品放行之日起按月核算,缺乏1个月但超越15日的,按1个月核算;不超越15日的,不予核算。
第十条涉嫌经过运送、带着和寄递等方法私运的货品,应当按本方法第八条的规则确认其计税价格。
涉嫌经过运送、带着和寄递等方法私运的物品,应当依照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方法和其他进境物品的相关规则确认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涉嫌私运的货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产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品产品归类办理规则》等规则确认税则号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有关税率适用的规则,确认所适用的税率。
涉嫌私运的物品,应当依照进境物品关税简易征收方法和其他进境物品的相关规则确认分类编号、适用税率。
第十二条除法令和法规等还有规则的,对涉嫌私运货品的原产地,触及非优惠性交易办法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品原产地法令》等有关法令法规予以确认;触及优惠性交易办法的,应当依照我国订立或许一起参与的世界公约、协议项下原产地办理等有关法令法规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计核涉嫌私运的货品、物品偷逃税款时,有依据证明私运行为产生时刻的,适用该私运行为产生之日的税则/进境物品分类准则、税率、计征汇率和依照本方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则确认的计税价格;私运行为产生之日不能确认的,以发现该行为之日为准。
第十四条在计核涉嫌私运的货品、物品偷逃税款时,应扣除海关依照私运嫌疑犯、私运行为案子当事人的申报所核算的应纳税额。